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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超级玛丽重疾险2号Max

60岁前赔付160%基本保额,141.5元起

2020-08

继超级玛丽2020MAX之后,信泰保险又最新上线了一款含身故的特定疾病二次赔付重疾险产品,并且60岁前额外赔付比例从原来的50%增加到60%,最近想要为自己和家人配置重疾险产品的朋友可以关注。

信泰超级玛丽2号MAX重疾险,最高保额65万,重症+中症+轻症保障185种疾病,中/轻症不分组多次赔付,赔付比例60%、45%,基础责任包含原位癌2次赔付,另外可附加恶性肿瘤、心血管疾病二次赔付,全残身故责任和投保人豁免责任,附带重疾绿通。比较看重原位癌、特定疾病二次赔付、含身故责任的朋友可以考虑投保,保费141.5元/年起。

重疾险,顾名思义是保障重大疾病风险。在健康保险分类中,可以分为医疗险和重疾险,一般医疗险为报销型产品,主要承担医疗费用,而重疾险属于给付型保险,一次性赔付后可用于治疗、治疗后恢复,以及补偿因误工导致的经济损失,减轻整个家庭的经济负担。

投保详情

  •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55周岁

  • 保障额度:最高65万

  • 保障时间:至70周岁/终身

  • 交费年限:趸交/5年/10年/15年/20年/30年

  • 等待期:90天

保障内容

01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10种重疾,基本保额最高65万

  • 60周岁及之前初次确诊重大疾病,额外赔付60%基本保额

02 中症保险金

  • 25种中症,不分组赔2次,无间隔期

  • 每次赔付60%基本保额

  • 第一次中症赔付后豁免未交保费

03 轻症保险金

  • 50种轻症,不分组赔3次,无间隔期,

  • 每次赔付45%基本保额

  • 第一次轻症赔付后豁免未交保费

04 第二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轻症疾病保险金

  • 初次确诊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肿瘤病变后,再次确诊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赔付45%基本保额

  • 第二次确诊的极早期恶性肿瘤需满足不同器官,同一器官仅赔付一次

注:再次确诊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则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

05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可附加)

  • 恶性肿瘤确诊3年,复发、转移、新发及持续治疗,赔付基本保额120%;

  • 确诊恶性肿瘤之外的其他重疾180天后,恶性肿瘤新发,赔付基本保额120%

06 第二次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可附加)

  • 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脑中风后遗症1年后,再次确诊同种重疾额外赔付基本保额120%;

  • 确诊急性心肌梗塞、冠性动脉搭桥术、脑中风后遗症之外的重疾180天后,新发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脑中风后遗症,赔付基本保额120%

07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可附加)

  • 未满18周岁,按累计已交保费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年满18周岁,按基本保额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08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可附加)

  • 投保人初次确诊合同所列的任一重疾、轻症或身故、全残,豁免投保人后续应交保费,被保险人保障继续有效

09 重疾绿通服务

根据保费可享受相应重疾绿通服务,服务内容包含:24小时电话医生、门诊预约(普通、专家及特需门诊)、住院预约、手术预约、异地交通补贴、国内专家二次会诊、术后回访康复管理、专家复诊等

投保示例

泰先生30岁,为自己配置的超级玛丽重疾险2号Max,30万保额保障终身,附恶性肿瘤二次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二次责任,缴费30年,每年交保费3903元。

  • 投保1年后,泰先生不幸确诊轻症,保险公司赔付13.5万保额,并豁免后续保费,其他保障继续有效;

  • 投保后第7年,泰先生不幸确诊急性心肌梗塞,保险公司赔付48万保额,保障继续有效;

  • 投保后第10年,泰先生再次确诊急性心肌梗塞,保险公司再次赔付36万保额,特定心脑血管二次保障继续。

泰先生共计交保费3903元,累计获得赔付97.5万元。

常见问题

Q:这个产品对被保险人职业有要求吗?
A:本产品被保险人年龄为出生28天-55周岁,从事1-4类职业,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人士。

Q:这款产品挺好的,我可以为我的家人投保吗?
A:被保险人年龄为出生28天-17周岁,投保人须为被保险人父母;被保险人年龄为18-55周岁,如果不含身故责任,投保人可以为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如果含身故责任,则只能本人投保。

Q:什么情况下重疾保额可以增加60%?
A: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的到达年龄为60周岁以下的,将按基本保额的16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Q:怎么理解“第二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轻症疾病保险金”呢?
A:被保险人初次确诊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后,再次患合同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一种或多种)额外赔付基本保险金额的45%。 再次确诊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则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

Q:怎么理解“第二次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呢?
A: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脑中风后遗症中的一种或多种,1年后,再次确诊同种疾病,按照合同约定额外赔付120%基本保额;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脑中风后遗之外的其他重疾,180天后,新发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脑中风后遗症中的一种或多种,赔付120%基本保额。

Q:如果我同时附加了“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和“第二次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这两项责任。赔了其中一项责任,另外一项责任会终止吗?
A:如果您同时附加了这两项责任,赔付了其中一项,另外一项责任不会终止。两项责任都赔付之后,合同才会终止。

Q:如何交后续的续期保费?
A:保险公司会在约定的保险费交纳日从您购买时填写的银行账号中划扣当期应交的保险费,请您保持银行账户余额充足。

Q:投保这款保险产品,需要如实告知哪些内容?
A:投保本保险计划,需要如实告知,请阅读并确认同意《投保须知》中相关内容:投保人确认保险人已经就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如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状况)以书面(如投保材料)等形式向投保人进行询问;针对上述保险人提出的问题,投保人已经将逐个问题详细询问了被保险人,并且将其知悉真实情况准确无误的按照保险人的要求进行了告知。如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投保人同意保险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保险合同未承保的,保险人有权不予承保;2.保险合同已经承保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3.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照法律规定有权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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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由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保险”)承保,公司在浙江、江苏、北京、河北、福建、河南、山东、黑龙江、辽宁、上海、湖北、江西、宁波、广东、厦门、青岛、深圳、大连等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在设有分公司的区域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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